您所在的位置: >> 古籍保护 >> 工作简报

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简报第2期(总第3期)


发布:2011-07-21   作者:   查看: 2996

 

古籍保护

 

  工 作 简 报

 

   河南省古籍保护中心编     2010年第2期(总第3期)      2010.5

                                                                                                                                              

 

 

                              

 

 

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召开

 

我省古籍保护工作下一步主要任务

 

★ 河南省古籍普查方案公布

 

 

 

 

 

 

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召开

2010325,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在省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庄主持会议。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财政厅、新闻出版局、文物局等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

李建庄副秘书长代表省政府做重要讲话,他说古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是中华文明延续发展的历史见证,为中华文明的薪火传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的重要历史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他要求各成员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

省文化厅杨丽萍厅长在讲话中指出,我省是古籍资源分布广、数量多,古籍保护工作任务繁重。省文化厅牵头组织,责任重大。希望全省文化工作者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齐心协力,从横的纵的各个方面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她要求文化厅要担负起责任,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信息,做好协调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省文化厅副厅长崔为工对全国及我省古籍保护试点工作、申报工作、古籍人员培训、工作机构建立、古籍普查登记和古籍编目工作等几个方面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分析了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有针对性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古籍普查工作方案》、《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推荐名单》、《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办法(暂行)、“河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办法(暂行)等。

 

我省古籍保护工作下一步主要任务

在刚刚结束的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上,明确了我省古籍保护工作下一步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展开古籍普查工作。下发《河南省古籍普查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在2010年底前完成二级以上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二是建立首批《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我省将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是命名我省首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为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省政府将古籍收藏量大、珍贵古籍多、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条件较好的单位,命名为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是做好珍贵古籍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我们将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

五是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逐步实行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加强古籍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逐步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古籍鉴定专家、修复专家和整理专家。

河南省古籍普查方案公布

经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04月,《河南省古籍普查方案》正式下发,标志着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在经过人才培训、队伍建设后,进入新的阶段。

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992号)的精神,为了解我省现存古籍保存保护的现状,加强对古籍的保护和管理。此次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建立全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省古籍联合目录,以便我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加强对古籍的管理。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

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由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省文化厅组织实施。普查范围包括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博单位图书馆(藏书楼)、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医疗卫生单位图书馆以及现有古籍收藏的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应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对象为我国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