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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发布:2011-07-08   作者:学刊部   查看: 10176

 

2010630日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河南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Libraty ociety of Henan。译名缩写为LSH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河南省内的图书馆工作者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河南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河南省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发展河南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图书馆及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创新协作献身和学术公正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会方针,开展图书馆学术活动,致力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图书馆工作研究在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为繁荣河南图书馆事业提高全民素质推动河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本学会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文化厅的领导同时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和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河南省图书馆,其日常行政、党务工作属河南省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常设机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150号(河南省图书馆内),邮政编码45005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的下列业务活动

(一)积极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活跃学术思想鼓励学术创新与进步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与国际国内图书馆界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图书馆学专业信息的传播

(四)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图书馆事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和合理化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接受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参与全省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全省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

进行(与图书馆业务活动相关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

(八)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和科普活动,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培养读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的信息意识和图书馆意识。

(九)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十)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十一)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三)传播、推广图书馆相关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设各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十四) 密切与省辖市图书馆学会的联系发挥学会的整体效益

(十五)承担上级机关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等院校专科(含)以上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图书馆管理一年以上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河南省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各省辖市图书馆学会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单位;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依法成立的其他学术性社会组织。

(三)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本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其所在会员小组或所在省辖市学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凡对河南省图书馆事业或本学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有以下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核同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吸收境外会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批报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由理事会授权本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与优惠权;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获得本学会出版物的优先权、优惠权、免费权;优先在本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学会协作举办培训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和科普活动;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不含名誉会员);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学会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并放弃本学会内所承担的一切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河南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学会实际工作的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组成要体现老青梯队结构理事应是本行业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理事总数为奇数每届须更换部分理事更换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组织学术年会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常务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本学会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由理事长委托,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学会参加有关重要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学会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资助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2人。分别任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0425日经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第八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