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发布:2011-07-08 作者:学刊部 查看: 8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Library Society of Henan。译名缩写:LSH。
第二条 本会是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以图书馆学研究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各级各类图书馆的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发展全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挂靠河南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河南省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150号河南省图书馆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图书馆学的学术研究,促进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
(二) 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书刊资料,加强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 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四) 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五) 参与全省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
(六)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七)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 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九) 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 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及河南省图书馆事业进步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 为河南省科技发展战略、经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各省辖市图书馆学会是全省图书馆事业的组成部分,本会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个人会员,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当职称者;
2.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者;
3.获得本科以上文凭、学士以上学位者和具有相当学识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领导干部;
5.对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建设有一定贡献者。
(四) 团体会员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学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
2.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
3.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性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
4.可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2. 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请示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子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学会的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 举办的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的收入;
(四) 会费;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2人,分别任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 日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