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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和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的通知


发布:2012-03-01   作者:   查看: 3598

 

各理事单位,广大图书馆工作者:

为壮大会员队伍,促进图书情报学专业教育,加强学术交流,鼓励我省图书馆工作者积极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和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特发此通知。

中国图书馆学会是由全国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图书馆学会每年都组织学术年会,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发展。中国图书馆学会向会员免费寄送《中国图书馆学会工作通讯》,一年四期。

河南省图书馆学会每年的学术活动包括组织学术成果评奖和图书情报理论培训班,与外省学会组织一次学术年会,会员可以优先参加。省学会向会员免费寄送会刊《河南图书馆学刊》,一年六期。

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省图书馆学会需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各一张,填写入会申请表(入会申请表可在河南省图书馆网站省图学会栏目中下载),加盖单位公章,并交纳会费,新入会另需交纳5元工本费。

联系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150  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崔萌  邮编:450052  电话:037167181468

附:1、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第三章

3河南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河南省图书馆学会

2012214

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006217日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0326日八届二次理事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和《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会员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1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四)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五)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所辖系统北京地区人员入会手续,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将其申请通过“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报全国学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地方学会)受本会理事会委托,办理所辖地区人员入会手续,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将其申请通过“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报全国学会;

(四)全国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可直接办理部分人员申请入会手续;

(五)全国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六)会员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四)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含名誉会员)。

五、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20/

(二)学生会员(试行):5/

六、会费收缴

(一)全国学会委托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代为收缴本会普通会员会费。

(二)分支机构负责收缴系统内北京地区普通会员会费,地方学会负责收缴所辖地区普通会员会费。

(三)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将所收会费的1/2自留,作为《中国图书馆学会工作通讯》等的联络费;1/2交全国学会。

(四)学生会员会费直接交全国学会。

(五)个人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按届缴纳,但同一分支机构或地方学会收缴会费年限应当统一。

七、会籍管理

(一)全国学会秘书处负责维护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将交纳会费的会员名单在学会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二)会员调离,由原系统分会、委员会或地方学会向其调入系统或地方学会开具证明,办理转会手续;

(三)会员证由本会设计制作,统一编号,会员证遗失时,应向全国学会说明原因,可按原证号码补发证件。

八、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九、除名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等院校专科(含)以上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图书馆管理一年以上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河南省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各省辖市图书馆学会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单位;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依法成立的其他学术性社会组织。

(三)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本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其所在会员小组或所在省辖市学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凡对河南省图书馆事业或本学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有以下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核同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吸收境外会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批报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由理事会授权本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与优惠权;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获得本学会出版物的优先权、优惠权、免费权;优先在本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学会协作举办培训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和科普活动;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不含名誉会员);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学会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并放弃本学会内所承担的一切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

 

河南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机构

河南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的决议通过后,应及时报送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会费标准

1、团体会员:

①常务理事单位:500元/人/年,2000元/人/届。

②理事单位:300元/人/年,1200元/人/届。

2、企业会员:1000元/年,4000元/届

3、个人会员:50元/人/年,200元/人/届。

4、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三、会费收取办法

1、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

2、上述各种会费中,个人会员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一届4年)缴清;团体会员会费亦可逐年缴纳。

3、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开具河南省民政厅监制的河南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

4、逐年缴纳会费的个人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用途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寄送学会会刊《河南图书馆学刊》,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支出。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设定会费收支账目,对会费进行规范管理。

2、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年接受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部门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河南省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