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我们的财产权益
发布:2018-07-24 作者: 查看: 6325
讲座时间:7月8日
讲座主题:婚姻家庭中我们的财产权益
主讲嘉宾介绍:徐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法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讲座内容回顾:
婚姻是我们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人生关系,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是否能够明确,财产关系是否清晰,以及出现财产纠纷时是否能够处理得当,这些关乎每个人的幸福。本期“中原大讲堂·豫图讲坛”荣幸邀请到了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法学副教授徐静老师,为大家解析婚姻家庭中我们的财产权益。
徐老师首先介绍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财产方面有两种制度可以选择,一种是法定,一种是约定,约定优先于法定。
接下来,徐老师用具体的案例解析了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法律问题本身就错综复杂,加之爱情、亲情等情感问题就更难便分晓,因此学法、懂法能够让我们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同时,明确、公正的财产关系也有助于平衡夫妻关系,使婚姻更健康、长久的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