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2011-07-19 作者: 查看: 783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建立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9〕92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河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领导下的古籍保护工作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
(一) 古籍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 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 珍贵古籍定级及破损定级;
(四) 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
(五) 河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
(六) 古籍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评审;
(七) 珍贵古籍的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工作;
(八)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河南省文化厅聘请古籍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严格遵守国家古籍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 热爱古籍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从事古籍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 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古籍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 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 在开展古籍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四)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批准,终止聘任:
(一) 长期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第九条 本章程由河南省文化厅(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